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对燃煤散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一、禁燃区划定与管理
划定与公布: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,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,明确区域范围及实施时间。
禁燃要求:禁燃区内禁止销售、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,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;已建成的需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。
法律责任: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、扩建燃用设施或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设施,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燃煤污染防治措施
煤炭洗选与加工:推行煤炭洗选加工,降低硫分和灰分,限制高硫分、高灰分煤炭开采,减少燃煤产生的污染物。
清洁能源替代:鼓励发展清洁能源,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,推动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。
集中供热推广: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,减少污染物排放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。
三、地方性法规补充规定
部分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细则,如《某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明确禁燃区范围、清洁能源替代时限及处罚
标准,强化对燃煤散烧的监管。